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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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訴訟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在決定再審的同時出具原判決中止執行的裁定。

二、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三、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中止執行原判決並不代表原來的判決結果一定是無效的,根據人民法院再審的結果,如果再審的結果跟原判決結果都是一樣的,被中止的原判決還是要恢復執行的。民事訴訟活動中啟動再審程序也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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