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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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手段解決,比如訴訟等。原告向法院提交訴訟狀,法院受理後,會決定開庭審理時間。對於原告來説,自然是希望能夠早日開庭,這樣可以儘快的解決這些糾紛。而法院會以傳票的方式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等,那麼,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當事人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

一、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

法院從收到起訴書到發出傳票要經過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對起訴書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個階段就是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也就是説,如果你的起訴狀通過了法院的審查並可以立案的話,被告在12天之內會收到你的起訴書副本。傳票可以通知被告人到法院自行領取或者由法院郵寄給被告人。

二、如何視為簽收法院傳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法院接到原告的訴訟書後,要在一個星期之內決定是否立案。確定立案的,會在五天內下發傳票給被告,通知其出庭。具體到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看法院的辦事效率,原則上不超過十二天。法院會將傳票以郵寄或者專人送達的方式交給被告及親屬,聯繫不到被告的,還可以進行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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