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醫療事故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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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辦案流程

律師代理醫療事故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接受諮詢

瞭解醫療糾紛發生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及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結果。目前所處的狀態。並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

二、受理條件

1、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在決定是否受理時應當考慮以下情形:(1)醫方的主體資格;(2)醫療行為是否不當;(3)損害後果;(4)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5)訴訟時效

2、醫方的主體資格: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僱傭或合作交流的外國醫生是否申領臨時行醫證;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

3、醫療行為是否不當: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斷治療護理規範,是否違反法定義務

三、簽訂《聘請律師委託合同》

1、律師費收取方式

由於存在許多主、客觀的影響因素致使辦案難度較大,工作量大,辦案週期長,因此不適合按標的收費。律師儘量按小時收費或協商收費。患方律師協商收費要注意儘量避免風險代理。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委託代理內容一般分為協商、一審、二審及執行。

2、簽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合同》

當事人要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的,律師事務所可接受委託簽訂相關合同。

3、風險告知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開庭次數多、審理週期長,醫學問題比較複雜、工作量大、難度大;加之各種人為因素影響因而訴訟風險難以預料。同時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不具體明確,難以準確預測案件結果,訴訟成本相對較高。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四、當事人提供案件線索及證據範圍

1、案件線索包括但不限於糾紛發生時的診療經過、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信息情況;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2、對當事人提出指導意見

收集門、急診、住院病史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其它書證;

第一時間複製客觀病史資料並封存主、客觀病歷;

綜合考慮案件發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條件,可以考慮提出包括但不限於:

會同醫方封存現場實物並提請有關機構進行檢驗;

提出死因鑑定申請;

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存在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情形

審查醫方是否發生拒絕治療違規行為,診斷階段、治療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違規行為.

3、患者及其親屬是否存在不配合診斷、治療、護理行為

拒絕使用適當治療或搶救藥物的;

拒絕進行有關常規及特殊項目檢查的;

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的;

拒絕醫生留院觀察建議的;

拒絕醫生轉院檢查或治療建議的;

拒絕支付門診有關費用的;

對猝死或其他死亡診斷有異議又拒絕進行屍體解剖的;

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既往病史、家族史、藥物過敏情況的;

自行出院。

五、醫療糾紛類案件的性質,還應注重其他細節

1、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

2、訴訟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程序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閲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司法文檢鑑定程序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添加、篡、塗改筆跡鑑定、書寫時間鑑定等。

4、訴訟證據交換與質證程序 民事訴訟必經程序。在醫患糾紛案件中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

⑷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鑑定不能是指檢材不真實、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過錯因果關係司法鑑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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