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基本沒有翻案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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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人有新證據,改判的概率還是很大。

民事再審基本沒有翻案可能嗎

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程序;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再審也需要符合條件,人民法院才會重申。當事人能夠提供有力的新的證據時,或者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審判的、審判人員有偏袒、賄賂行為的,都能夠申請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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