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期滿未註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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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期滿未註銷怎麼辦?

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期滿未註銷怎麼辦

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期滿未註銷的,可以重新公告。

《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二、公司註銷流程是什麼?

(一)公司內部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税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户銀行。

(二)到工商局申請進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其次,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製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辦理國税、地税完税證明。

(四)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製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製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五)到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滅都以登記為要件,完成清算程序之後,只有進行註銷登記,公司的債權債務才會消滅。

事實上,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期滿不等於可以自動註銷,合夥企業向工商局申請註銷登記的時候需要編制清算報告,在沒有完成清算之前,工商局不會辦理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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