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故意躲避不接傳票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如果被告故意不接傳票不出庭,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60日之後,就可以開庭審理。如果被告還是不出現,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並不會有法律的制裁,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傳票怎麼辦?

不接法院傳票不違法。但即使不接傳票,法院可以留置在被傳喚人的住處,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傳喚人應當按傳票記載的時間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

傳票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幾種方式,如被告無故拒絕簽收,按規定可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發生同樣的效果,被告故意不接傳票不出庭,而且外出躲避,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被告人無論怎樣都拒絕不了傳票的送達,因為傳票的送達,在法律意義上來説,只要到達了被告人的住所,就在法律上視為送達。即使被告人決定不進行出席案件審判,法院還是會照樣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的。並且如果是進行缺席審判的話,很有可能會對缺席方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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