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方不接受傳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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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方不接受傳票怎麼辦?

起訴方不接受傳票怎麼辦?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屬於不到庭就無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案件不是屬於被告人必須到庭的案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怎樣將訴訟文書進行送達?

對於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儘量採用直接送達

所謂直接送達,指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或為軍人,或者是被監禁的人,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採用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方式。

2.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絕接收的,可採用留置送達。由送達人、見證人(有關基層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見證人絕簽字或蓋章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錄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

3.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種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三、被告不到庭分為哪些情況?

被告不到庭

(一)有明確地址與聯繫方式但不到庭

1、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第一步,進行兩次傳票傳喚;第二步,拘傳

2、有正當理由不到庭

由被告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説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出國、外地、患病等),也可同時表達自己的意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或者決定延期審理或裁定中止訴訟。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沒有下落不明卻故意不告訴地址

在其它方式不能送達後,公告送達,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所以具體被告是否一定要到庭,就是看該案件是否被告一定要在場才可以查清楚,如果是被告必須要到場,但是拒絕到場傳喚兩次之後,那麼法院可以直接採取拘傳,而如果這個案子不是一定要被告到場之後才可以審理,那麼被告進行了傳喚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直接採取缺席判決的方式來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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