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不接收故意躲避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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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傳票不接收故意躲避怎麼處理?

法院傳票不接收故意躲避怎麼處理?

可以留置送達,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法定時限一過,即視為已經送達。

根據《民法事訴訟法》規定:

1、留置送達: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郵寄送達: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公告送達: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法院給傳票是不是要收錢?

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的辦案成本,包括送傳票的費用,已經都包括在收取的訴訟費(案件受理費)中,不會再另行向當事人收費的。

三、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傳票是由法院進行發現,一般是會選擇直接的方式發送給被告,如果當事人選擇故意不接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利用其它的方式進行送達,只要過了法定的時限,那麼就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收到了傳票,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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