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規則2021無需舉證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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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證據規則無需舉證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證據規則2021無需舉證的情況有哪些?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證據審核認定的情況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當事人如果在案件中提出異議並且由足夠的證據證明與原來的情況相反的,可以認定成立,證據的範圍包括申請人民法院按照程序製作的物證或者是勘驗筆錄,書證原件或者複印件,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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