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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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民事訴訟無需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三、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適用範圍

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四、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律規定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司法解釋和國內的學理解釋均把這一規定視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只要有糾紛肯定都是要進行舉證的,不過一般的情況下都是誰主張誰進行舉證的,但是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被告進行舉證。舉證也是有法定的時間期限,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是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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