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後多久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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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判決後多久出判決書?

民事判決後多久出判決書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二審

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

3、特別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選民資格:選舉日前

4、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三、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後二十日以內

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訴案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

2、二審

二個月以內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不同的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案件的本身的難易程度出判決書的時間不一樣,同時選擇的程序方式不一樣,出判決書的時間也不一樣。如果在實際生活中真的遇到了這種情況,也不能心急,只能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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