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案件多久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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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多久出判決書

一般的民事案件多久出判決書

法院判決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當庭宣判的,法院會在十日內下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法院在宣判當天就可以拿到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幾天或者是十幾天左右的時間就提出判決書,民事案件開庭審理之後一般6個月可以審理完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法院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在經過了法院的審判之後就會過一個生效的緩衝期間,過了生效期就會着手執行了。

判決書下達後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麼判決書已經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與一般訴訟執行程序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1)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如監獄等。

(2)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3)執行的內容主要有兩部分:其一,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而進行的活動;其二,是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刑罰變更等問題而進行的活動。

(4)執行的原則具有強制性和及時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綜上所述,在我國如果案件已經到了開庭審理的階段的話是很快就能出這個判決書的結果的,通常情況下十幾天或者是幾天的時間就可以下達最終的民事判決書,主要是由審理期限規定,如果案件情況比較負責需要延長的話是需要去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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