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科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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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檢察院公訴科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內勤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分案方式將案件移送承辦人,並將收案和分案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

第二步

承辦人應當在收案三日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第三步

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步

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步

案件承辦人應當閲卷審查,製作閲卷筆錄。閲卷筆錄應當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摘錄。

第六步

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七步

案件承辦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製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第八步

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第九步

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第十步

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訴科辦案程序相信大家通過上文,已經有了一定了解。可以看出其辦案程序的嚴謹和繁絮,同時檢察院在維護人民權利、法律公正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所以如果涉及公訴,請大家體諒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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