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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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人民檢察院也是具有偵查權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的,並且這一規定也具有很大的意義。那麼檢察院可以自行偵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對應的就是我國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的規定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律師將為您解開這些疑惑。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是: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2、公民控告和檢舉的;

3、上級交辦的;

4、有關機關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檢舉犯罪用書面形式提出。公民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檢舉犯罪,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檢察人員接受口頭控告、檢舉時,應將控告、檢舉寫成筆錄,經控告、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控告、檢舉人簽名或蓋章,同時向控告、檢舉人講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控告、檢舉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在偵查期間,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陳述。對口頭自首的,檢察人員應作好筆錄,證明犯罪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等),經自首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對於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單位移送的案件都應當接受,其中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可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

二、 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後,按照案件報告制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上級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書面通知下級檢察院予以撤銷。 《立案請示報告》內容包括:案件來源、被告人情況、主要犯罪事實、立案的法律依據等。

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的情況,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3、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進行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調查後,對夠立案條件的立案偵查,不夠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的案件材料,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必要時可重新調查。

縣以上幹部和人民代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規定,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徵求有管理權限的領導部門的意見後,審查決定,與有關部門意見有分歧的,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立案前的審查和調查工作,不得使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措施。

立案標準,在高檢院沒有統一制訂以前,暫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根據本地區和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試行,並報高檢院備案。

三、 偵查

對於已經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同意後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偵查取證外,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調查,然後由檢察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加以審核並簽註意見。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大家在閲讀後應該會有一些收穫。總之檢察院自偵案件大部分是在來源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具體的操作也可以省略掉公安機關,也能夠更好的參與到案件中瞭解案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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