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檢察院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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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

傷害案檢察院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陳述。對口頭自首的,檢察人員應作好筆錄,記明犯罪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等),經自首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記錄人亦應在筆錄上簽名。

對於個人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單位移送的案件都應當接受,其中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對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

二、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三、偵 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四、偵查中的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由此可見,傷害案檢察院辦案程序通常由立案、偵查、偵查結束、起訴等環節構成。其中,檢察院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的,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會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偵查,補充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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