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滿不開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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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一審判決七十五日後生效,二審判決六十日後生效。

公告期滿不開庭怎麼辦?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佈的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是法院就某些訴訟活動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和張貼的告示性司法文書

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佈的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非訴訟公告,是指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批覆”、“規定”的公告等。訴訟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程序中,發佈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的公告等。

這裏所説的公告,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使用的公告,作者稱其為法院訴訟公告,簡稱訴訟公告。訴訟公告有兩種狀態。在靜態情況下,訴訟公告是司法文書;在動態情況下,發佈法院公告的行為,是審判行為,即具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明令要求其隸屬的服務機構為審判服務。

無特殊原因的話,只要公告期滿的話,法院就會進行開題,即使是被送達人拒絕進行出庭,其拒絕進行出庭,法院也會進行缺席審判。並公告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向社會公佈公告的法律文書,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該進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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