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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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民事開庭原告不到場的要根據實際原因來處理,對於原告如果確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後,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及時將延期審理的情況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審理的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他放棄了自己的訴訟請求,處分了自己的民事權利,應當按照申請撤訴處理。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開庭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對於開庭時原告不到場的行為,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當事人故意不到場的,並導致司法審理程序錯誤的,還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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