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只給半個小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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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時間只給半個小時合理嗎?

開庭時間只給半個小時合理嗎?

只有半小時肯定是不合理的,法院審理案件是一件嚴肅而又嚴謹的工作。即使案情簡單明瞭,必要的審理過程也是無法省略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三)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四)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五)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六)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七)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八)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十)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一)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二)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十五)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十六)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訴訟的中止和終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因此確認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後。應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對案情進行開庭審理。審理前能夠調解的,依舊可以進行調解。不能調解的就應及時判決。如果原告沒有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沒有到庭,可以缺席判決。所以這些步驟所需時間也至少在兩個小時以上。只有半個小時所有步驟無法全部完成,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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