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給説開庭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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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給説開庭時間嗎?

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給説開庭時間嗎

民事訴訟活動中開庭前三天會通知開庭時間的,不是法官口頭告知訴訟參與人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民事訴訟開庭後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三、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四、開庭被告人不去後果是什麼?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訴訟活動中法官當然不可能口頭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開庭的時間是以法院的名義通知訴訟參與人的,不過確定了開庭時間以後,有可能會因為某些特殊情況延期,延期開庭的也要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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