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損害民事權益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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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損害民事權益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損害民事權益什麼意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事侵權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民法上的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它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在上對於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中,確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在我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要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損害後果發生,即要做個“謹慎人”。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掌握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責任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其主張將不能成立。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原則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具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不能解決所有的情況。這種情形,談不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性,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這種損害並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規定事實亦不能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如受害人無端遭受損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補償,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侵權理論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又產生了公平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民事權益應該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這個是體現了法律的無過錯原則。執行這個原則,是根據行為活動對於當事人真正造成的損害來確定行為人的責任,這樣子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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