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爭奪老人監護權的糾紛法院開庭後什麼時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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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爭奪老人監護權的糾紛法院開庭後什麼時候宣判?

子女爭奪老人監護權的糾紛法院開庭後什麼時候宣判?

子女爭奪老人監護權的糾紛法院開庭後一般在兩個月內宣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説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二、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老人在沒有生活能力之後,子女需要贍養老人。若是其患了精神病等,已經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此時就需要他人來擔任監護職責了。若是配偶在世,配偶就是其監護人。配偶離世或者是與配偶離異的,那麼由其子女擔任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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