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被剝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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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權被剝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監護權被剝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剝奪監護權的後果是不能再實施監護權,但必須要支付每月的撫養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是申請變更監護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司法保護部分新增加了第53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自己的孩子來説,是有監護人的職責的,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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