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關於律師受賄罪辦案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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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關於律師受賄罪辦案流程是什麼?

律師是接受案件當事人委託,進行司法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的專業人員。在國家設立的律師機構中,如果律師非法接受他人財物金額較大的,會以受賄罪論處,由司法機關查辦。那麼檢察院關於律師受賄罪辦案流程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站小編的分析做個大致瞭解吧。

一、律師在哪些情況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下列律師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收受、索取向財物價值或使用價值達到5千元,或者未達到5千元,情節嚴重時)應按受賄罪定罪量刑:

1、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中的工作人員;

2、上述律師事務所委派到其他單位依法從事執業活動的律師;

3、擔任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法律顧問的律師;

4、國家機關、國有公同、企事業單位委託依法從事公多的律師。

除上述律師從業人員之外的執業律師,如果在執業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如違犯其他法律規矩,依相關規定處罰。

二、檢察院關於受賄罪的辦案流程是什麼?

1、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2、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3、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對於免予起訴案件的贓款贓物、違禁品、作案工具等,須經檢察長批准後予以收繳,並填寫收繳贓款、贓物清單和《沒收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檔,並在《免予起訴決定書》的附註欄內註明。對被告人免予起訴決定後,應將免予起訴決定書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如其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免予起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對被告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監督當事者雙方達成協議。在執行協議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訴到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只有在國家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律師,非法接受財物時才能構成受賄罪。檢察院關於律師受賄罪辦案流程是有一套規範的,從開始的立案、偵查到最後的偵查終結,都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如果我們發現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有受賄行為,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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