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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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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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序是哪些?

檢察院辦受賄案程序如下所示
一、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應當在審查起訴之前;
       二、 起訴(6月18日)後標誌審查起訴階段結束,之後為審判階段;審判階段如果不退查、法院沒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一般不會有新的證據出現;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法院一般會通知辯護人查閲,或通過開庭的方式解決!所以,即使6月18日以後有相關證據出現,不能説明有合謀。因為,在此期間,法院也可收取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證據,你不能據此認定法院與辯護人、被告人有合謀。因為,不管誰提供的證據,都要通過庭審,進行質證,被法院採信以後,才能做為定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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