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仲裁裁決後不服怎麼辦
1、申請撤銷裁決。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書是怎麼回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撤銷仲裁的裁決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支撐自己的觀點,從而讓執法人員受理,因此,我國也是制定出了相應的標準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