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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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離婚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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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

我國法律規定中,只要協議能真實的表達有完全的民事方面的行為能力的簽訂雙方的意願,簽訂的內容是合法的,不會侵犯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並且沒有使用脅迫等手段逼迫某一方擬定協議,當雙方簽字蓋章完畢後,協議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了。協議公證的作用在於明確國家的強制性,當然法律也規定了,有一些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如父母贈與子女房屋的贈與協議。

像最常見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不獨立出來成為一份協議的,對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分割事項都會在離婚協議中體現,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後仍屬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的是離婚協議中包括財產分割也包括子女撫養的事項。並不需要經過協議公證,只要協議合法就具有有約束力,夫妻雙方擬定好離婚協議書後,就可以帶齊資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了。再説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是父母想要分割財產給子女,其實直接簽訂贈與協議即可,家庭內的財產分割多是在兄弟姐妹之間進行,進行公證會使協議的效力增強。

一份合格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應該擬定好包括如何分割、分割形式、債務和違約責任等問題,要進行協議公證的時候,攜帶好財產分割協議書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的公證機構進行協議的公證。

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正在煮不得加強,所以希望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正當的權益,通過對家庭財產分割進行公證,也是這種意識的一種體現。只能説通過公證之後的財產,它的效力的強度是比普通的協議要強,但不是必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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