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怎麼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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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怎麼分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怎麼分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看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各自個人所有,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另一方所有,那該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為另一方所有;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的行為,有利於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進行區分,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可以約定哪部分是屬於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有離婚的時候是不參與分割的。在離婚的時候,只對婚後所產生的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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