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應迴避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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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員應迴避的事項有哪些?

公證員應迴避的事項有哪些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上述情形不僅適用於公證人員(包括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等),而且也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在出現上述情形後,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二、公證員提出迴避應該由誰批准?

1、公證員的迴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由本處主任決定;公證處主任的迴避由本級司法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

2、迴避決定作出後,公證處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3、公證員明知有迴避情況而不迴避的,依照公證處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三、公證處公證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公證法》中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此外,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還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公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作為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公證員最清楚迴避的法定事項,比如公證員的父母立好了遺囑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如果公證員是老人的子女,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必須要回避,由其他公證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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