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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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的資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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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遺囑經過公證以後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2、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訂立遺囑的原因;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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