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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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第267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第120條規定“對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託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委託法院。”

二、執行和解的法律後果

執行和解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簽約階段。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此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第一、雙方用履行和解協議的形式代替了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第二、雙方用和解協議的內容代替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第二階段是在履行階段。在此階段可分為兩種情況,併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第一種情況是一方當事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此時法院可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應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第二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則案件執結。

總的來説,如果沒有這一制度,那麼一旦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雙方當事人即使有意和解,解決的辦法要麼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這樣就可能損害到申請人的利益;要麼法院就必須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完畢,這樣做就可能違背申請人的意願,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不能取得好的社會效果。而對那些毫無誠意、沒有信譽的被執行人,申請人可以選擇不與其和解,而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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