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哪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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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哪條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哪條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和解由第二百三十條進行詳細規定,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適用該規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民事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繳費標準有哪些?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收費,根據案件的涉案值不同,收取也不相同。對於申請書中沒有執行標的的案件,收取50~500元的費用。執行標的50萬元以下的按照金額的1.5%收取,超過50萬不足500萬的,按照實際金額的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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