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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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主體的一般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主體是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的人。

2 、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主體

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分為兩種,一是原告人,二是被告人。

1 )原告

原告包括五種情形:

第一,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原告人;

第二,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第三,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四,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 )被告

被告包括四種情形: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第四,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並且附帶民事訴訟較一般的民事或者刑事訴訟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就體現在主體的多樣化。為此,在進行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內容時,應該將這兩種主體綜合進行考慮,不要忽略其中的主體,不要片面的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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