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的被告人無力賠償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被起訴的被告人無力賠償怎麼辦?

被起訴的被告人無力賠償怎麼辦

可以與被告方協商分期償還,另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無力支付賠償要坐牢嗎?

無力賠償不會坐牢,但會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銀行信用受到影響。如果有能力,但轉移隱匿財產,讓自己看上去無力支付,則屬於妨礙執行,輕則罰款拘留,重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裏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債務的糾紛,在債務到期後因為多種原因導致債務無法按時償還,債務人有能力還錢但是卻耍賴不履行,債務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如果是債務人確實有困難,可以跟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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