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起訴了怎麼寫應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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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被起訴了怎麼寫應訴書

被告人被起訴了怎麼寫應訴書

被告人被起訴了應訴書的寫法:

應訴書(答辯狀)怎麼寫是沒有統一的要求的。

具體的應該如何寫答辯狀,要根據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證據及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處理。答辯狀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1、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原告的證據是否合法、充足。

3、答辯人對本案的處理是什麼意見(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等)。

4、最後應該由答辯人簽名並寫明日期。

另外,作為被告而言,答辯狀應該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後15天內提交,但也可以不提交,由被告在開庭時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進行答辯。

二、民事案件應訴注意事項

不怕當被告。

應訴通常是由被告人進行,所謂被告人,通常是指那些經原告人告訴曾侵犯原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或者是對這些權益發生爭議,而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不僅原告享有受審判保護的權利,被告人也同樣享有這種權利,被告人可以使用這種權利來反對原告人的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人在應訴過程中要充分運用這些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及時提出管轄異議。

被告應訴的前提必須是案件確屬受訴法院管轄,否則,被告有權提出管轄異議,當這種管轄異議被一審法院駁回後,被告還有權提出上訴。提出管轄異議是有期限限制的,即答辯期內提出,逾期提出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及時提起反訴。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原告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則有權提起反訴。反訴是相對本訴而言,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是被告以獨立的起訴方式向原告提出反訴請求,為了和本訴共同審理以達到抵銷或者併吞原告人的權利或者使原告人的權利失去作用的目的就是反訴。法律規定反訴的目的是為了使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也能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同時通過兩個訴的合併審理,解決兩方面的問題達到簡化手續、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也避免在相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三、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於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想當然的認為起訴我不應訴不就行了,特別是在離婚的案件中,一方為了不同意離婚就不應訴,現在看來這是一種非常愚昧的想法,如果被告人不應訴,被告人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而對於那些必須到場的當事人,如果被告人不應訴,法院會強制拘傳。

因此綜合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被告人被起訴了應訴書的寫法首先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開始,直到最後應該由答辯人簽名並寫明日期作為結束,一共四個步驟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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