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的被告方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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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起訴的被告方不出庭怎麼辦?

被起訴的被告方不出庭怎麼辦

被告人被起訴之後要是不出庭的可以先與之溝通,溝通無果的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以下處理:要是普通民事訴訟,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會判處被告人缺席,然後先中止訴訟;要是被告有自己特殊原因而不能夠出庭的,人民法院會延期開庭;要是被告人或者是原告人在起訴途中出現事故的,人民法院會終止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是怎樣的?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一般先由原告發言,然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複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複,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發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其發言或答辯是對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辯駁,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法庭辯論結束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因為糾紛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的法律程序,有的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傳喚後拒絕到庭,滿以為這樣就能阻止法院宣判,其實這並不會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進程,法院會缺席判決,只是被告喪失了為自己辯護爭取權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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