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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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可以同時主張嗎?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可以同時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法律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三、民事責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的方式以財產責任為主;
(3)民事責任的範圍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範圍相適應;
(4)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制裁。
四、民事侵權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總的來説,雖然多種民事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可是,原告對於自己的主張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的,比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侵權行為,自然就不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在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大多都是誰主張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