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如何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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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如何提出執行異議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如何提出執行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

二、現有法律規定的立案程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在接受到執行異議申請之後應當在三日內決定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或一次性要求異議人在三日之內不足,不能拖延。若執行法院無故拖延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若得到支持,上一級法院將指令執行法院於15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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