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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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是執行程序終結之前,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二、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執行異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被執行人只能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申請以後,會在15天之內進行審查,如果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被執行人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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