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計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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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計算是怎樣的?

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計算是怎樣的?

上訴期滿未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二審判決書什麼時候生效?

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民法典》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那麼,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應儘快出台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

所以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具體還是要看當事人是什麼時間拿到了判決書,以及在這個15天的上訴期間是否提出了上訴,有的當事人他説到民事判決書之後,他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不滿的,那麼它可以在15天之內提起上訴,那麼只要這個上訴期上訴了,這個判決書就還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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