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中止執行決定書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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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決定書的情況有哪些?

出具中止執行決定書的情況有哪些?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多久採取措施?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如果法院執行立案6個月,還沒才去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案件過程中,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可以中止執行,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中止執行通知書。比如申請人提出延期執行、被執行人沒有財產、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這樣法院中止執行,等情況消除後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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