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訴訟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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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訴訟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糾紛訴訟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中止執行的規定:

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第104條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關中止執行的相關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中止執行的條件認定上,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認定的,如果造成了司法審理程序的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則可能出現錯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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