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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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法院強制執行找不到人的處理方式是:對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不會影響,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申請強制執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1)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准。法院會採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2)在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期限。法院會用很多辦法,如查封帳户,查封不動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3)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人,也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不會影響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結束,如果在執行期間,存在中斷執行的情況,應當適當的扣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要報請法院院長批准。法院可以採用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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