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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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哪些行為

關於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哪些行為

首先,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 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其次,這類人羣還將被限制高消費,具體限制在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二、失信人員多久自動解除?

具體時間應諮詢法院。

1、如果還在黑名單上,那是不可能自動解除的;

2、結案後,法院執行人員把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後就馬上消除。

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的條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要幾年可以消除了,除非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於失信的人員來説,在沒有執行完所有的義務以後,是禁止任何高消費的行為的,比如説不能夠乘坐飛機,再比如説不能使用信用卡。同時會在通告失信名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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