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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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怎麼處罰?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怎麼處罰?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被執行人可否追加原始股東?

首先,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但若原始股東(發起股東)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下,繼受股東並不具有繼續繳納出資義務,則不應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查證屬實,會受到拘留或罰款的處罰。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的債務,是如果股東未繳納或者未足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但是如果公司的原始股東已經足額出資,繼受股東不具備繼續出資的義務時,不應該追加繼受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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