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終審不服何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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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二審終審不服何處申訴?

刑事二審終審不服何處申訴?

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刑事訴訟法》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刑事訴訟法》25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審查後,應將予以駁回。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法》254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是需要有足足夠的新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如果沒有足夠的新證據來證明,那麼即使是申請再審,那麼勝訴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所以要儘量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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