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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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我國民事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説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説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二、答辯期的規定是什麼?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

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

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已經進入到訴訟程序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也是可以關於糾紛進行協商,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就會應訴,而被告是享有答辯的權益的,這樣的一種答辯是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提出書面的答辯狀的,最好還是提交書面答辯狀以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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