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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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的怎麼辦?

對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的怎麼辦?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包含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異議的提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提出異議的人應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訴訟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在執行工作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視為執行異議。

第二,執行異議應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標的,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行為等內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所有;也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員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態度等提出的意見不屬於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應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如果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終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三、如何提出執行異議?

1、執行異議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2、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對於協助執行通知提出異議是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正當權益之一,當事人或者涉及到的機構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異議觀點。法院或者相關機構將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實際情況來對於異議給出最終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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