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撤訴裁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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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撤訴裁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撤訴裁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二、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撤訴裁定的抗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如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人民檢察院肯定不會撤訴的,撤訴和起訴都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行。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訴的話,也一定會在撤訴申請書當中標註清楚相應的法律依據,符合撤訴條件的法院才會准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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