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確認之訴如何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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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之訴訴訟請求應當確認為非財產案件,按件數收費

合同確認之訴如何收訴訟費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在實例中常見的有合同效力確認之訴,為數並不少。碰到這種案件,一般法院都是按合同金額收取訴訟費,合同效力確認之訴案件不應按財產案件收費,應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按件數收費,而不能以合同之標的以財產案件收費。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效力案件不一定涉及給付內容,如原告認為被告與他人簽定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權利,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與他人簽定的合同無效。訴訟費收取是以訴訟標的為基礎。單獨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是確認之訴中債權的確認,其訴訟標的是合同行為的效力,而不是財產給付之訴,雙方爭議的標的,並非財產利益的增減,而是民事行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但這是合同無效所帶來的後果,其請求權屬於當事人之獨立的訴訟權利,即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動判決。當事人究竟要對方返還多少,賠償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還和賠償,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

第三、如果合同無效的後果不屬於當事人之自治的權利,必須由法院主動予以判決,仍不能將合同之標的等同於訴訟標的收取訴訟費。因為合同之標的有尚未實現者,合同無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賠償。所以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只能以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主張的返還財產數額和賠償實際損失數額計算,或者以法院判斷之合同已經履行而有待恢復原狀的財產數額部分計算,而不應當按照合同本身的標的計算。

如果單獨請求確立合同無效,應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如果同時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則以當事人之請求為爭議標的計算,二者應分別計算訴訟費。《訟收費交納辦法》未明確規定各類訴訟請求的收費標準和方法,它劃分了非財產和財產案件,卻沒有按照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來劃分,這樣,在實踐中,主要靠法官主觀判斷按何種方法收費,實為欠妥。

確認合同之訴的訴訟請求應當確認為非財產案件,一般是按照件數收取訴訟費。確認之訴就是由當事人要求法院來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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