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後還能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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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判決後還能調解嗎?

終審判決後還能調解嗎?

判決下來後還能不能調解不能一概而論,這裏以刑事案件為例,進行簡單論述:調解是指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活動。公訴案件中,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所以説,無論判決有無下來,均不能調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是原告人,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這種情況下,即使判決下來了,只要判決還未生效,可以提起上訴,針對民事爭議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原告人,原告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後,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可以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結案。因此,在判決下來後生效前,仍然是可以達成調解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二、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説,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終審判決之後,通常是不能夠進行調解的,尤其是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那麼在雙方的協商一致之下,可以對民事爭議的部分進行調解,由法院來進行主持。如果是被害人,得到了比較滿意的賠償不想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那麼法院也會酌情對被告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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